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奇书网 >> 走进不科学 >> 第四百九十四章 正义终至(上)

第四百九十四章 正义终至(上) 4/4

徐云忍不住眨了眨眼。

在过去这段时间里,他倒是了解过自诉和公诉的区别。

这两个概念其实很简单,几乎都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。

所谓自诉,就是自己做原告去起诉别人。

至于公诉,则是以检察院为原告进行的起诉。

这次抹黑案件的涉及人数很大,跨度也覆盖到了全国各地,因此上头走的是自诉转公诉的流程——所以才会让孟亮这些受害者先起诉。

只是徐云没想到.....

在公诉方面的规则中,居然对通不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存有争议?

实际上徐云不知道的是。

在目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,通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其实很少。

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,通常意义不大:

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,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,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。

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.....

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,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.....

举个很典型的例子:

盗窃类的侵财案件。

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,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案子检察院搞错了,不是普通的侵财,是谋财害命。

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,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。

目前一定通知的案件一般只有人损,也就是交通肇事、故意伤害这类——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,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。

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,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:

“所以陈检察官....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,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?”

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,笑着点点头:

“没错,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。”

徐云这才心下了然。

原来如此......

众所周知。

国内...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。

全球范围内,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。

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,都会有各自的理解。

因此在这时候,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:

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,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。

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。

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,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。

所以很明显。

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案例之一。

不过想想倒也正常。

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案件,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。

纵观国内这些年,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案更具关注度的庭审——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案件勉强能够比比。

当然了。

既然说到了释义,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。

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,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。

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案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,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。

但实际上呢。

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:

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——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,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。

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,某拉拉是其中之一。

但它在入围后,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。

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,此处就不多赘述了。

总的来说。

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。

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,想了想,对陈灵问道:

“陈检察官,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......”

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,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:

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

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

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,其余连判决结果....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。”

“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,因此经过上头讨论,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。”

“不过这样一来....”

“徐博士,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。”

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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